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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矿工”涉嫌诈骗,被捕37日内成功封杀法律意见

imtoken钱包下载2.0安卓版 2023-01-17 04:59:19

杨天益律师,专注于新型经济犯罪和金融犯罪案件的辩护与研究,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何天云: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关于起诉Z某涉嫌诈骗案的法律意见

尊敬的武汉市L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已接受Z先生的委托,委托杨天一先生、何天云先生担任Z先生等人涉嫌诈骗案的辩护人。 , 提供法律服务。

辩护人通过会见Z了解案件情况,查阅相关材料后,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判例,认为Z不构成犯罪涉嫌欺诈或其他犯罪,建议贵法院认真审查本案事实和证据,不批准对Z先生的逮捕。

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一、同谋D从Z等人处购买USDT,从事虚拟货币“搬砖”业务。 Z与他人的USDT交易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交易不违法。

(一)D从事虚拟货币“搬砖”业务,从Z等人手中买了USDT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搬砖”获利,Z等人他做到了不知道D是怎么卖USDT的。

从本案的基本事实来看,D长期从事虚拟货币“挖矿”和“搬砖”。 Z等人见了面。 2021年1月,D因“搬砖”的业务需要,从L、Z、C、Y等处买入USDT,并约定Z等人按照当天USDT市场价格以一定价格卖出给D 1%。

根据Z的说法,从2017年到2020年,他一直在“挖矿”他从火币、比特等平台获得的以太坊挖矿协议诈骗和纠纷,将其转换为USDT并在平台上出售。 Z之所以愿意将USDT卖给D,是因为D是他认识多年的朋友,而且D经济条件好,人品好,所以更信任他。

D从L、Z、C、Y等处购买的USDT中,不仅有几个投资“挖矿”的人兑换的USDT,还有一些合作伙伴。通过挖掘以太坊获得的USDT。其中,几个人挖以太坊得到的USDT,一般都是Z卖给D,D把交易的钱转给Z,然后Z按照约定的比例。分配给L、C、Y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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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从L、Z、C、Y等处购买的USDT,会被他和Z等人卖掉。这个人不知道怎么卖USDT。

(二)D向Z等人购买30,000 USDT,支付交易价格190,800元,属于平等主体之一。双方的关系是以USDT为标的的买卖合同,而非而不是代理关系。

根据Z的说法,侦查员在审讯过程中告知他,他之所以被拘留,是因为他收到了从D转移到其的19.08万元,而这部分钱涉嫌诈骗案。 Z在审讯中告知办案人员,他之所以收到D的19.08万元,是因为D在2021年1月24日向他购买了30,000 USDT,并在售出后按照约定的价格将钱汇给了Z。 D寄给Z的190800元中,有74200元被Z卖给他个人持有。部分USDT给了D作为对价,Z将剩余的116,600元转给C。在转给C的116,600中,有超过60,000 USDT是某人C投资“挖矿”获得的USDT,剩余的50,000余元是L、Z、C、Y四个合伙人“挖矿”得到的USDT,C按照约定分配给L、Z、Y。

对于上述事实,辩护人认为:

首先,Z等人与D交易USDT,而收取价格的行为是以USDT为标的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买卖合约。

其次,D从Z等人手中购买了USDT,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卖出,属于他个人的“搬砖”,以牟取暴利。并不是D帮Z等人代销USDT。 . Z等人之所以同意D先获得USDT进行出售,然后在出售后按照约定向Z等人付款,是因为Z等人是基于友情和对D家人和性格的信任。两者的关系本质上还是一份买卖USDT的合约。 D的虚拟货币“搬砖”业务本质上是买入USDT,然后卖出,赚取中间价差。另外,Z等人并没有把USDT全部卖给D,其实卖给D的USDT只是一部分。 2021年1月至2021年2月,Z仍通过交易平台出售部分USDT。

以上事实可以通过Z在火币平台的交易记录、D给Z的转账记录、Z给他人的转账记录来证实。上述证据存在于Z的手机中,目前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三)Z和D之间的USDT交易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虚拟货币交易的合法性也得到司法判例的确认。

1.USDT作为一种“网络虚拟财产”,公民可以合法获取、持有和流通。

根据民法典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为加快完善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意见》中还提出: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和数据,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产权保护中的价值引领作用。”货币的法律定位是“网络虚拟财产”,其合法性和产权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鉴于此,公民个人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 USDT可以成为民事合同中的交易对象,公民之间基于USDT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合法的。

2.Z、D在USDT交易中的行为不受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两者之间的交易代表真实、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行为。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委发布《关于防控的《关于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禁止在中国进行ICO等代币融资活动,但不禁止公民之间进行数字货币交易。相反,现行司法判例承认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并予以保护。公民之间进行数字货币交易的契约行为。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3民中347号)认为,涉嫌代币发行融资违法犯罪不影响双方对虚拟货币的持有和流通,该行为的效力确定了虚拟货币作为虚拟财产进行交易,是合同法上的交易对象,不受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其相应的民事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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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Z先生与他人买卖USDT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真实意愿表达的民事行为。它受法律保护且合法。

三、Z和X被骗没有因果关系。 X被平台骗取,Z将USDT卖给D,与此人的行为没有关系。 Z 不构成欺诈罪。

(一)本案起因是D在出售USDT的过程中收到了受害人X的诈骗钱,但没有证据证明X被骗与D有关联。

在为Z先生办理扣押手续时,办案人员向Z先生出示了相关文件,Z先生由此得知案因是“X先生被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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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认为,本案的发生是因为D在“搬砖”过程中因出售USDT而收到了X本人或通过他人汇入其银行卡的部分款项。辩护人根据办案经验推断,该案系X被欺诈平台诈骗所致,要求其购买USDT存入平台资金。因此,X购买了D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出售的部分USDT,于是将购买USDT的钱汇到了D的账户。而这部分购买USDT的钱就是X被骗的钱。

辩护人认为X被骗,部分款项因购买USDT而汇入D账户,但从案情证据来看,现有证据仅应证明D出售USDT给的事实X 无法证明 D 诈骗或参与诈骗 X 的事实。

原因是火币网、Biter等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订单与滴滴打车的撮合模式类似,都是随机撮合的。对方的身份信息是未知的。 X在平台买入USDT,D在同一平台卖出USDT。是因为平台随机匹配X和D作为买卖双方,导致X购买了D卖出的USDT,D收到了。 X 一个总和的事实。

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撮合方式如下图所示:

虚拟货币“矿工”涉嫌诈骗罪,37天成功阻击批捕之法律意见书

如上图,D为虚拟币币交易平台的USDT卖家,X为买家,买卖双方的订单由平台随机匹配。即使 D 不卖 USDT 给 X,平台也会匹配其他卖家的订单给 X,也因为卖 USDT 给 X 而卷入了他的诈骗案。

因此,辩护人认为,D参与了X被骗案,因为他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出售了USDT。但是,他和X之间只有买卖USDT的事实,现有证据不能证明D实施、参与或帮助诈骗X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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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D卖出USDT后转190800元给Z,是Z等人卖出30000USDT给D的交易款,与X受骗无关。

如前所述,D卖给X的USDT是从Z等人那里购买的,Z和D是买卖USDT的合同关系。当一方交付USDT,另一方支付货款时,买卖合约即告完成。至于D怎么卖USDT,卖给谁,Z等人不可能知道。

所以Z等。D人转出的190,800元是前者卖出30,000 USDT给D的价格。这笔钱显示在银行流水账上,因为D收到了汇出的钱后,又转了190,800给Z。 X挖矿协议诈骗和纠纷,但实际上,这个数额是D把从Z等人那里购买的30,000 USDT卖给Z的钱。Z收到的钱的性质与X的骗钱完全不同。 ,两者之间没有任何联系。

(三)Z与X没有关系。本案中Z无犯罪记录,不存在欺诈行为。欺诈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符合构成诈骗罪的构成要件,Z先生不构成诈骗罪。

从本案证据和本案基本事实来看,Z先生在台州市经营一台电脑系统。从事主机业务20多年,自2017年开始兼职投资虚拟货币“挖矿”业务。Z先生一直是诚实的个体户,没有犯罪记录。

根据Z先生的说法,他根本不认识X,和他没有交集,更不用说诈骗他了。

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来看,Z只是一个兼职投资虚拟机。货币“挖矿”的“矿工”只是中国数以千计的虚拟货币“矿工”之一。在这种情况下,Z先生只向D先生出售了他个人持有的、C先生的持股等。 L、C、Y等合伙持有30,000 USDT,从D处获得190,800。案中的证据不能证明Z存在欺诈行为,也不能证明Z的行为与X的存在有关。欺诈。

辩护人认为,诈骗罪的逻辑结构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陷入或继续保持误会——对方基于误会处罚(或交付)财产——肇事者获得或让第三方获得财产——受害者遭受财产损失。本案中,作为加害人的Z与D履行了真实的买卖合同,没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因此,X不可能因Z的行为而处分财产并遭受财产损失。至于X的财产损失,是因为他被欺诈平台欺骗,骗取了他的购买。 USDT造成财产损失的结果。该结果的出现与Z有关,该行为之间不可能存在犯罪因果关系。

辩护人认为,这种逻辑关系的论点也应适用于D与X的关系,D的卖币行为与X的财产损失不应存在因果关系。 D的行为不应符合诈骗罪的逻辑结构。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本法之规定。”

刑法规定的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具有以诈骗手​​段诈骗大量公私财产的目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以非法为目的。拥有公共和私人财产。本案中,Z先生客观上没有欺诈行为或者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主观上也没有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意图。本案中,Z先生等人将30,000 USDT卖给D先生,获得190,800元作为交易对价,并非以欺诈手段骗取他人财产。

综上,辩护人认为,Z先生的行为既不符合诈骗罪的逻辑结构,也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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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Z的行为不构成其他犯罪。

辩护人认为,Z先生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同时不能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者掩盖、隐匿犯罪所得罪或者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

(一)Z的行为不能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二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协助”或者协助进行广告宣传、支付结算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观上要求行为人“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客观上要求行为人“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提供接入等技术支持,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或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协助”。

客观上,Z等人向D出售USDT是建立在平等主体的基础上的。真正的含义是,买卖合同的行为不是提供“支付结算”的行为。所谓“支付结算”,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和票据(包括支票、本票、汇票)。 、银行卡和汇款、代收承兑、委托托收等货币支付和资金结算的结算方式,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到另一方的转移。民事主体进行USDT交易与提供“支付结算”明显不同。此外,Z不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也不提供广告宣传。

Z先生主观上没有犯罪意图,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存在任何确凿的犯罪行为,Z先生更不可能有“明知故犯”的主观故意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

因此,辩护人认为Z先生的行为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二)莫.Z的行为不构成变相、隐匿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罪。

根据《刑法》第312条:“明知是犯罪所得,隐匿、转移、购买、代销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隐匿的,应当判处不予处罚。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款。”

掩饰、隐匿犯罪所得罪和犯罪所得从客体上来说,侵犯的是“司法机关正常追缴财物活动”过程中所涉及的财物或“犯罪所得”。司法机关认定犯罪、证明犯罪的活动”。司法机关追回犯罪所得及其所得的活动已造成损害。客观上,存在窝藏、转移、代购、代销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匿犯罪所得的行为。继续。

如前所述,本案并无明确的犯罪行为,Z等人收到的19.08万元是USDT交易的收益,并非刑事过程中产生的“收入”。因此,Z先生不符合掩盖、隐匿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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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D、Z等不存在从事犯罪活动或帮助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事实和行为。 D、Z等人是部分骗子利用USDT等虚拟货币进行诈骗活动的受害者。建议你们法院认真审查本案事实和证据,维护刑法的谦虚,不批准对Z先生等人的逮捕,尽快释放被拘留者,防止错判的发生以及滥用刑事司法权。

辩护人认为,现阶段,电信网络诈骗分子活动猖獗,犯罪手段不断创新,层出不穷。为逃避司法机关对电信诈骗犯罪的打击,近年来,诈骗分子利用USDT等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特性,通过各种手段欺骗受害者,以USDT代替现金,达到存取款目的。诈骗受害人的财产。

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知》,《关于严厉打击跨境赌博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公告》诈骗犯罪无一不是体现了国家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维护人民财产安全的决心。

然而,在打击电信和网络诈骗犯罪的过程中,许多在虚拟货币平台买卖USDT的无辜者,因为在卖出USDT后意外收到了诈骗者的“黑钱”,导致银行卡被冻结。甚至采取刑事执法措施。辩护人认为,D、Z等人的经历就是这种现象的缩影。

有鉴于此,辩护人建议你院充分考虑打击电信网络诈骗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的界限,审慎审查本案事实和证据,维护刑法的谦逊。为防止错判和滥用刑事司法权力的发生,对Z等人的逮捕不予批准,在押人员应尽快释放。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Z先生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或其他犯罪。建议您的法院不要批准对Z先生的逮捕并尽快释放Z先生,以免被误判。发生。

真诚的

武汉L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杨天一

何天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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