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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用练习券兑换300万元真金白银的案例

imtoken官方下载最新版 2023-01-17 04:59:14

太有才了! 银行员工用修炼券换取300万真金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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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吴春雨

花果山金融法务之家2019.12.19

作者简介: 吴春雨,高级金融法人,历任法官、律师、公司高管、法务总监。 专家,长期专注于金融法律研究和金融法律实务、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不良资产追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培训。

中国银行吉林市支行,一家绝对有料的银行,一家案件频发的银行,一家有很多故事的银行! 老吴对这岸的敬佩之情,如滔滔江水! 不仅宣布严惩违规挪用巨额资金掩盖不良资产的行为,近日更是让人大跌眼镜……

近日,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布了张仲勋以100元练习券换取100元真钞,非法占有304.4万元的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张仲勋于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期间担任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出纳科长,因涉嫌实施非法交易罪,于2017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贪污罪。

法院查明,张忠勋任职期间,利用其在银行尾箱分管现金管理工作的便利,多次将100元面值真钞换成100元面额实钞券,转移现金304.4万元。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信箱。 袁氏非法据为己有。 所得款项被他们用来偿还赌博或赌博所欠的小额贷款。

本案行政处罚结果

吉林市银保监局对中国银行吉林市分行罚款50万元。

刘继良作为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原行长,负责中国银行吉林市分行营业部尾箱短钱案及银行倒闭事件曝光到营业部总收银员尾箱查看现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吉林市银保监局对其给予警告。

作为刘继良的继任行长,王学军调查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营业部尾箱欠款案及银行内部控制管理被曝光,如存入现金检查不到位营业部总出纳尾箱,员工异常行为排查不到位 对问题追究领导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吉林市银保监局对其给予警告。

张忠勋对非法占有银行资金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吉林市银保监局对其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

银保监会公开信息显示,中国银行吉林市分行也因挪用金融保证金被吉林银保监局罚款50万元。 每个人都得到了警告。

张仲勋职业罪一审判决

审理法院:吉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冀0291行初8号

裁判日期:2018-03-19

文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类型:判决书

文件性质:刑事

审理程序:一审

审判员:胡春伟

原告资料

原告:吉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信息

被告人:张仲勋

被告的代理人

新一代

吉林省北浩律师事务所

引用法规

第一个例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3996)第271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446101)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处理犯罪物品】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一律追缴或者责令退还; 及时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 没收违禁品和作案用的个人财物。 没收的财物和罚款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私自处置。

文件正文

派对信息

公诉机关为吉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忠勋,男,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大专学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职工,住吉林市船营区。 2017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因涉嫌贪污罪被逮捕。 目前关押在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戴鑫,吉林省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过程

吉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1月22日、2018年2月1日以吉高新检察字〔2017〕二号文起诉被告人张忠勋犯职务侵占罪,建议:本院第二次延期审理此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8年1月31日、3月7日、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 吉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定检察官高玉平、代理检察官张文涛出庭支持起诉,被告人张忠勋及其辩护人代表辛某出席诉讼。 现在审判结束了。

一审请求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张忠勋利用其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担任出纳长的职务,将100元面值券更换为100-多次使用人民币面额的优惠券。 他们利用纸币等手段将银行的钱据为己有,累计挪用304.4万元,所得款项全部用于偿还小额贷款和赌博。

鉴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张仲勋的供述,证人关某某、李某、李某、赵某、王某、于某等证人的证言,扣押清单。 、返工清单、物证《执业凭证》照片及张忠勋的简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仲勋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民国”,并可处没收财产。

被告人张忠勋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提出异议。

一审辩护

辩护人戴鑫认为:1、张忠勋所在单位询问情况时,主动向所在单位说明情况,后在被公安机关传唤时,主动供述了犯罪事实。 ;2. 张忠勋没有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 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为国有控股股份制上市公司。 被告人张忠勋于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担任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出纳主任,在此期间,他利用工作便利,负责管理该行尾箱现金。银行,多次采用将100元面值真钞换成100元练习券的方法,非法占用中国银行吉林市分行尾箱现金304.4万元。 有。 所得款项被他们用来偿还赌博或赌博所欠的小额贷款。

案发后,公安机关没收张忠勋赃款59046.80元、15美元(按中国银行2017年8月31日汇率,合计98.10元人民币)、1000韩元(据中国银行统计)中国汇率2017年8月31日,合计5.65元),合计59150.55元。 上述款项已退回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

还发现,2017年8月31日上午,中国银行吉林市分行在清点尾箱盘点时,发现总柜员尾箱内的现金中装有行权券. 在确认张仲勋涉嫌重大作案后,吉林市分局以单位有事为由,派人找到了在北华大学东校区工作的张仲勋。 张某跟着访客回到单位后,经单位纪检监察员询问,如实向单位供述了犯罪事实。 随后,中国银行吉林市分行向公安机关报案。

上述事实,经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常住人口基本情况证明,被告人张仲勋的自然情况。

二、破案过程及情况说明证明,2017年8月31日13:00左右,该分公司营业部业务经理李1在清点公司尾箱库存出纳员,发现总出纳员尾箱里的现金是行权券。 经核实,尾箱实际欠款304.4万元。 在北华大学东校区工作的张仲勋被银行工作人员找回,张仲勋承认是自己干的。 银行报案后,公安人员赶到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将张忠勋传唤到公安机关,张忠勋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3、张忠勋的个人简历、劳动合同、中国银行吉林市分行出具的证明、出纳主任责任证明,被告人张忠勋案发前为中国银行吉林市分行合同工,系出纳主任。银行。 其工作职责是负责与收款仓库的现金申请与交接,与柜员的现金收与退; 负责尾箱现金的校验和余额。

4、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营业执照证书 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为上市国有控股股份公司。

5、查获名单、吉林市公安局经济文化保护支队出具的声明、案发后公安机关拍摄的张忠勋100元面额行使凭证照片证明、100元面额共计3044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查扣张某练习券,上述练习券为张忠勋作案所用。

6.扣押物品清单、退回清单、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出具的说明证明。 案发后,公安机关没收张忠勋赃款人民币59046.80元、15美元(按中国银行2017年8月31日汇率,共计98.10元)、1000韩元(按中国银行2017年8月31日汇率,合计5.65元人民币),合计59150.55元人民币。 上述款项已退回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

7、借款合同证明被告人张忠勋曾向中国光大银行、银谷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等公司借款。

8、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出具的说明证明,2017年8月31日下午1点左右,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营业部业务经理李1发现,有30张现金每张两面均为百元面额真钞,中间夹带998练习券。 另一笔现金是5根,一共500张修炼券。 经核对确认,该行尾箱内现金短缺金额为304.4万元。 该行对张忠勋采取管控措施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依法没收行权券30440张。

案件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将追回的赃款59150.55元以现金形式退还银行,给银行造成的实际损失为2984849.45元。

9、证人于(张仲勋的朋友)作证说,张仲勋持有公款4.5万元,愿意归还公安机关。 张仲勋平时喜欢去游戏厅赌一把,也不知道赌了多少。

10、证人赵某、王某(文化办公用品店老板)供称,其经营的文化办公用品店均销售面值100元的练功券。

11、证人寇某、李某2(均为中国银行吉林市分行员工)作证称,2017年8月31日,发现中国银行吉林市分行营业部真实货币被换成了100-元行权券,银行共损失304.4万元。 张忠勋负责银行部保险柜的日常管理工作。

12、证人关某(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营业部主任)作证称,张忠勋系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合同工、营业部出纳,主要负责与银行大额资金划拨工作。金库和给柜员的工作人员匹配。 2017年8月28日,业务经理李某接到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的电话,称张忠勋欠他们钱。 我把这件事反映给行长后,银行就把张忠勋调离了他的职务。 2017年8月31日,银行在检查张忠勋负责的钱箱时,在钱箱中发现了程毅的执业券。 每张行权券上下两面均为真币,被盗人民币304.4万元。

13、证人李1(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营业部业务经理)作证说,2017年8月28日,我接到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的电话,向张忠勋要钱,我向关某反映了此事之后,银行决定调整张忠勋的职位。 8月31日,我和李X2清点现金时,发现图书馆每张10万元的首张和末张都是真钞,中间的是练习券,我立即向银行反映。

14、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出具的证明证实,2017年8月31日下午1点左右,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营业部业务经理在清点柜员盘点时尾箱,他发现柜员尾箱里的现金被夹带练习题。 优惠券。 经核实实际缺口304.4万元,资金去向不明。 经银行调查核实,确认原总出纳员张忠勋涉嫌重大作案,营业部负责人立即将情况上报行长。 因为业务部安排张仲勋到北华大学东校区协助办理业务,城行行长派两名身强力壮的员工第一时间开车赶到校区控制住张仲勋,不让他逃跑。 同时,要求销售部负责人安排同在校园内的员工随时关注张忠勋,但不要惊动张忠勋,并配合前去的两名员工。城管张仲勋。 下午3时许,在三名银行员工的控制下,张忠勋被带到了城市银行四楼一处办公室。 银行增派人手对其进行管控,以防发生意外,直至公安机关将其带走。

15、证人王2(中国银行吉林市分行行长)作证称,2017年8月31日上午,该行派张忠勋到北华大学东校区上门服务。 当天下午,原我行监察保卫处处长孟某和办公室司机苏某前往北华大学东校区将张忠勋叫回银行。 张仲勋的副局长李三也在同车。 当时我跟孟、苏交代,第一,管人;第二,管人。 第二,应该将张仲勋安全带回行业。 张忠勋被带回银行后,被安排在银行四楼孟某办公室,并增派人员陪同张忠勋,以防出现意外。 随后,该行监察保卫部王某处长、赵某副处长与张忠勋谈话,张忠勋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16、证人苏某(中国银行吉林市分行司机)作证说,2017年8月31日,我和业务部孟主任一起到北华大学东校区,告诉张忠勋,我们问他了解他在银行的一些情况。 之后,他和我、小萌一起回了银行。 当时,李3和他一起坐车回来。 回到银行后,我和孟陪着张忠勋来到了408办公室。

他在法庭上证实,将张仲勋带回银行后,除了单位领导找他谈话外,他一直和张仲勋在一起。 张忠勋并不知道,他的单位报警了。

17、证人孟某(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营业部主任)作证称,2017年8月31日,本人与办公室司机苏某到北华大学东校区,将张忠勋叫回银行。 当时我就跟张仲勋说,我在银行里知道他的一些情况,他就跟我和苏一起回了银行。 当时,李3和他一起乘车返回。 回来后,王2让我带张仲勋去408办公室,我和苏陪着张仲勋在办公室。

他在法庭上作证说,张仲勋来后,除了领导和他谈话外,我一直和张仲勋呆在一起。

十八、证人王某三(中国银行吉林市分行监察保卫部部长)当庭作证称,2017年8月31日下午2、3时许用练功钞购买泰达币,本人到华电视察工作并返回银行。 去运营部孟主任办公室见了张仲勋。 当时孟、苏在场。 傍晚六七点钟,接到五楼509监控保卫室主管的指示后,我立即报了警。 张忠勋不知道报警,因为我在五楼,他在四楼。

19、证人赵2(中国银行吉林市分行监管部副主任)作证说,2017年8月31日张忠勋回到银行后,我问他知不知道怎么处理他。 张仲勋说是的,我问他Cash是不是后备箱里偷的,他承认了。 他说,他挪用现金用于赌博和偿还小额贷款。 他通过用运动券代替真钱从尾箱取钱,挪​​用约305万元。

20、被告人张忠勋供述,本人是中国银行吉林市分行营业部合同出纳员,职责是负责柜员之间的现金往来和与国库的往来现金。 2016年4月左右,我开始用真钞兑换练习券,最后一次是2017年6月。我先是在北京路一家文具店买了点钞练习券。 每次买一张,面值10万元。 然后我在练习券的每一端都加了一张真正的100元面额的人民币,然后重新捆绑。 我上班的时候,前台柜员把存款人的钱收了10万元,然后把钱交给了我。 我在销售部的后台。 取出10万元面值的练习券,用捆钞机捆扎后放入手提箱或保险柜用练功钞购买泰达币,下班后将10万元真币带走。 10万元面值的练习券放在盒子里,我直接寄到市场银行金库。

他在法庭上供认,他不知道单位的举报。 我是在警察带走我的时候才知道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忠勋作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的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出纳主任的职务,采取以行货券代替真钞的方式,非法进行犯罪活动。挪用他单位的钱。 其已被持有并用于赌博,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公诉机关的罪名被认定有罪。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忠勋应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 经查,经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确认张忠勋涉嫌重大作案后,张忠勋被带回单位。 经单位纪检部门质证,他如实供述了作案过程。 因此,本院认为,张仲勋首先在银行发现了代替真钞的执业券,确认其涉嫌重大犯罪,并派人将其带回银行。 他供认了犯罪事实后,并非自首。 也没有因为长相可疑被单位盘问而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 其次,张仲勋被带回银行后,虽然一直在银行等候,但张仲勋并不知道银行是否向公安机关报案。 因此,张仲勋的行为不构成自首,辩护人关于张仲勋自行投案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但张仲勋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本案具体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第1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仲勋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被羁押的,羁押1日,刑期1日。即2017年9月1日至2024 年 8 月 31 日。)

二、判令被告人张忠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经济损失人民币2,984,849.45元。

对本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法官

审判长胡春伟

人民陪审员刘庆荣

人民陪审员姜新民

裁判日期

2018 年 3 月 19 日

文员

书记员张义芳